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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职业定义

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游经济、建筑经济 15个专业。

申报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 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

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 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 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 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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